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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元市建筑业诚信企业评选办法(试行)》(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9    来源:广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天燃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企业:

  现将《广元市建筑业诚信企业评选办法(试行)》(修订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次修订增加了勘察设计、监理企业申请参加诚信企业评选相关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附件:《广元市建筑业诚信企业评选办法(试行)》(修订版)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广元市水利局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1日

  附件

  广元市建筑业诚信企业评选办法(试行)(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推进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诚信企业评选和管理工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属地内建筑业诚信企业评选的初审上报工作。

  第三条 广元市建筑业诚信企业申请评选实行自愿原则,注册在广元市行政区内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评选。

  第四条 广元市建筑业诚信企业的评选、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广元市建筑业诚信企业评选活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选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企业申请广元市建筑业诚信企业评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施工企业:

  1.具备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2.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安全三类人员配备达到资质许可、安全生产许可标准;

  3.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质量、安全、合同、财务、设备、材料、劳资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4.正常经营2年(含)以上,并依法缴清税款;

  5.已办理统计入库手续,并按统计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上报建筑业产值。

  (二)勘察设计企业:

  1.具备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企业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等人员配备达到资质许可标准;

  3.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勘察、设计、质量、合同、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4.正常经营2年(含)以上,并依法缴清税款;

  5.已办理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统计入库手续,并按统计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上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产值。

  (三)监理企业:

  1.具备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配备达到资质许可标准;

  3.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质量、安全、合同、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4.正常经营2年(含)以上,并依法缴清税款;

  第七条 在诚信企业评定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参评:

  (一)施工企业:

  1.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建设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2.企业法人被人民法院或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名单的;

  3.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4.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6.发生一般(含)以上质量责任事故的;

  7.因工程质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发生10人(含)以上群体上访、投诉,扰乱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勘察设计企业:

  1.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招投标“黑名单”、工程建设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2.企业法人被人民法院或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名单的;

  3.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被行政处罚的;

  4.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建设项目发生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监理企业:

  1.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招投标“黑名单”、工程建设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2.企业法人被人民法院或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名单的;

  3.违反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4.因监理原因造成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三章 评选实施

  第八条 企业申请广元市建筑业诚信企业评选,应当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并对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广元市建筑业诚信企业评选申报书;

  (二)基本信息资料。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相关资料,包括人员信息汇总表、身份证、聘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执业资格证书;企业组织机构及各项规章制度文件;管理体系相关文件或证书。

  (三)业绩信息资料。近2年累计承揽工程明细表及合同(含市外);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

  (四)市场良好行为资料。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市场良好行为资料主要包括工程质量获奖文件;标准化工地获评文件和证书;工法获评文件;行业先进单位表彰文件;政府及其它有关部门评先评优文件;履行社会责任相关证明资料(包括慈善捐赠、支持扶贫、社会救助、助学等)等。

  勘察设计企业市场良好行为资料主要包括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勘察设计大师等获奖文件;行业先进单位表彰文件;政府及其它有关部门评先评优文件;履行社会责任相关证明资料(包括慈善捐赠、支持扶贫、社会救助、助学等)等。

  以上资料均提供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按上述分类汇总装订,同时制作与申报资料完全一致的电子文档。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自主申报。企业填报《广元市建筑业诚信企业评选申报书》,将申报资料上报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属企业直接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县区初审。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核实是否满足申请条件,并征求县(区)发改、交通、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税务、人社、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法院、公安等部门意见,签署意见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求意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申报企业情况汇总后,书面征求市发改、交通、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税务、人社、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法院、公安等部门意见。

  (四)专家评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成立诚信企业专家评选小组,对申报企业逐一审查核实,确认申报企业上报资料信息的真实性,核实“信用中国、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网站平台有无不良行为记录,形成初步评选结果。

  (五)评选公示。初步评选结果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公示7天。

  (六)异议处理。在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结论。

  (七)发布公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公示后的评选结果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广元市建筑业诚信企业评选名单》。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条 被评为广元市建筑业诚信企业的企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纳入各类应急工程预选承包商库,并对预选承包商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试点示范、评先评优。

  第十二条 广元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工程项目招标时,招标人可按照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应用广元市建筑业诚信企业评选结果,合理确定信用标评标规则,择优选择承包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广元市建筑业诚信企业评选每年年初组织开展一次,评选结果及运用实行动态管理。

  (一)评选结果一经公布,原则上在下一年度评选前有效。

  (二)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本办法第七条任何一种情况,将被移除《广元市建筑业诚信企业评选名单》并全市通报。从移除之日起,不再享有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权利。

  (三)企业获评广元市建筑业诚信企业后,发生本办法第七条任何一种情况,能够积极整改合格,被相关主管部门移出“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不良行为记录被修复,可按照本办法申请参加下一年度广元市建筑业诚信企业评选。

  第十四条 广元市建筑业诚信企业评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均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参加评选,经调查核实,取消其2年参评资格。已获评广元市建筑业诚信企业的,予以撤销,并向全市通报,从撤销之日起,不再享有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权利。

  第十六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评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广元市建筑业诚信企业的纸质资料、电子文档由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存,保存期限为3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上一条: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具体措施的通知
下一条: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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